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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防范和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04-10 08:50:33

应急函〔202016

省应急厅:

你厅《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议将第八条“……不得对尾矿库进行加高扩容……”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强令尾矿库企业加高排洪井挡板,阻止库内水外排;尾矿库库区不得设置防渗设施;不得对尾矿库进行加高扩容……”。

二、建议将第九条“……2020年底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要接入应急管理部监管系统平台;2021年前,所有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要接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修改为“……2020年底前,三等及以上正常运行的尾矿库要接入应急管理部监管系统平台;2021年前,所有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要接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


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三、建议将第十条“……‘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修改为“……‘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议将第十八条“……对非法运行和超库容、超坝高尾矿库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修改为“……对非法运行和超库容、超坝高运行尾矿库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五、建议将第十八条“……对乱排乱放、偷排偷放尾矿形成的渣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修改为“……对乱排乱放、偷排偷放尾矿形成的渣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建议将第二十一条“……尾矿库闭库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由于排放尾矿。……”修改为“……尾矿库闭库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由于排放尾矿,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已闭库销号的尾矿库实施监管。……”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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