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1 09:22:39
商安委会发〔2020〕37号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
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
商洛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提级调查:
(一)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一般事故,下同);
(二)造成死亡和重伤人数合计5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环境污染、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应提级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接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按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七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煤矿、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级调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印发
经办人:杜曜 电话:0914-2332327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