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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单位燃气用户及住宅小区设立 用气管理人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16:45:54

     

 

商安委会发〔202111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单位燃气用户及住宅小区设立

用气管理人员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6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市单位燃气用户及住宅小区居民燃气用户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单位燃气


用户及住宅小区设立用气管理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范围

主要包括宾馆、酒店、餐饮、洗浴、养老福利机构等服务行业类的单位燃气用户,机关单位、医院、学校食堂等单位燃气用户、工业燃气使用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二、设立标准

每个单位燃气用户和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必须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单位燃气用户及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设立的用气管理人员须具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管理相应专业知识等条件。

三、设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及《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

四、工作职责

(一)燃气经营企业职责。对各单位用气管理人员及小区物业燃气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用户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对其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时,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

(二)单位燃气用户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负责单位内用气设施的日常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上门维修;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用气的日常宣传工作;及时阻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行为。

(三)住宅物业企业职责。各住宅物业企业应当设立用气管理人员,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对住宅小区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对小区燃气设施、设备老化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小区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同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经常性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责任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燃气安全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施工、运输、储存、安装,管道占压,燃气使用及燃气设施维修等各环节的监管,同时,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偷盗气、破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燃气供应全过程安全规范。用气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协管责任,确保燃气安全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二)强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和小区物业企业组织用气管理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用气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的相关业务知识。

(三)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用气管理人员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通过上门巡查面对面告知安全用气常识,引导用户正确安全用气。要配合燃气企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法规、用气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提高用户对燃气隐患的识别应急处置能力用户安全用气、规范用气的意识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626日印发

经办人:许谦          电话: 0914-2332088          共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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