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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2-02-21 20:17:16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应急管理部门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了畅通、高效、便捷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渠道。


一是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着强大的震慑作用。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应急管理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和同向发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力度,有效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治理和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二是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制度,是行政执法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因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涉及领域广泛、业务多样、人员复杂等特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可有效弥补部门互相配合不够密切、职责监督制约不够融合等制度上的漏洞缺陷,在安全生产犯罪涉案罪名的明确、公职人员犯罪线索的处理、信息的共享、重大情况的通报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机制缺陷,必将有利于严厉打击处罚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是促进市场环境和生产效能的“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安全生产犯罪的法律效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全力助推商洛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执法科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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