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事故

商州区“3.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5-20 08:34:41

2022年3月28日0时12分,商州区312国道1372KM+900M冀村村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省安委会《督办通知书》(陕安委督〔2022〕2号)有关要求,商洛市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商州区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商州区“3.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查、问询谈话、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驾驶人、乘坐人情况

1.陕A6C7A8号小型普通客车

A6C7A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敬彦龙,车辆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核载7人,实载3人。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座位险7座各1万元,商业三责险200万元,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

驾驶人:敬彦龙,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3日,农民,住商州区沙河子镇石门沟村五组,系陕A6C7A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7月8日,审验有效期为2022年7月8日。经鉴定,血醇含量为113.29mg/100ml,在本次事故中死亡,驾驶时使用安全带,与车上其他2人系朋友关系。

乘车人:(1)南稳稳,男,生于1987年12月5日,住商州区沙河子镇南村,系陕A6C7A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车人,乘车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2)寇昌昌,男,生于1987年2月26日,住商州区沙河子镇拉林子村,系陕A6C7A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车人,乘车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辆状态:陕A6C7A8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6458AB5,VIN:LS4ASE2E9HF018642,车身颜色:灰。该车损坏严重,采用检视及静态法检验。经检验鉴定,该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技术状况、转向系技术状况、外部灯光均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95km/h-100.5km/h。(依据《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秦源司鉴所〔2022〕车鉴字第78号)

2.陕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陕H1668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属唐健个人所有,车辆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有效期至2022年4月8日,总质量25000kg,准牵引总质量39405kg。

H0819挂车属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无交强险,投保商业三责险10万元,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车辆装载2个货厢,货厢高度距离地面4.446米,货厢质量2680kg/个,货厢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两个货厢内装载砂石,核载32500kg,共实载砂石31380kg。道路运输证为:陕交运管商字611002001749号,有效期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3日,办理有312国道通行证。

驾驶人:郭晓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05日,持A1A2驾驶证,住商州区沙河子镇郭家村二组,陕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车辆状态:陕H16688/陕H0819挂铰接列车,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4V384TL,VIN:LZGJL4846KX027264,车身颜色:红。经实际测量该车装载的单个集装箱尺寸为长6055mm、宽2540mm,高2890mm。该铰接列车采用气压式制动,制动装置齐全,各部件连接正常;制动软管未见老化、开裂、鼓包现象。

经检验鉴定,该车行车制动系技术状况、转向系技术状况、灯光、信号状况均正常;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0km/h~4km/h。(依据《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秦源司鉴所〔2022〕车鉴字第78号)

(二)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312国道1372KM+900M商州区冀村村口路段处,该道路由陕西省交通控股集团商界分公司修建、维护。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路面宽19.2米,沥青路面,路面平坦,视线良好,道路中心设有水泥隔离护栏,事故地点因北侧村口预留有缺口长48.2米,护栏中心安装有红蓝曝闪警示灯,路口右侧前方安装有黄闪警示灯,车辆在缺口处可以转弯和调头。

2.天气情况

据气象部门资料显示,当日事故路段为晴天。

(三)事故车辆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吴兴德,注册资本2亿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82337。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有效期为长期。

本次事故涉及的陕H1668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唐健个人所有,不属陆港(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事发时被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雇用。陕H0819挂车属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四)事故经过

郭晓辉驾驶陕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22年3月27日21时开始拉货,第二趟拉货时由于石场机械故障原因于当日23时开始装货,装货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8日0时12分到达1372KM+900M(商州区冀村村口路段)左转弯掉头。此时,敬彦龙醉酒后驾驶陕A6C7A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南稳稳、寇昌昌与正在前方同方向郭晓辉驾驶的左转弯调头的陕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撞击后,从车厢下穿过后又继续向前滑行35米撞到道路中间水泥隔离护栏,造成陕A6C7A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敬彦龙、乘车人南稳稳、寇昌昌3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五)应急处置情况

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郭晓辉正在左转弯时发现一道闪光从车后穿过(驾驶人描述),便下车查看情况,在其车辆向西35米道路隔离带处发现事故车辆,当时看到车辆严重损毁,看不清楚驾乘人员情况,便立即报警,并向车辆所有人电话告知,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确认小型客车上3名驾乘人员全部没有生命体征后便离开。

2022年3月28日0时15分,商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一辆小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有人受伤,请求出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处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死亡,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大队长张鸿、副大队长李惠武、指挥中心主任杨培卓、事故中队教导员李宏等赶赴现场勘查调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当晚值班副支队长王克武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并将事故情况向市公安局和省交警总队报告。28日早,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樊永生、政委王瑶、副支队长杨昕虎等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长赵一德、副省长徐大彤,商洛市市长王青峰、常务副市长陈璇、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矫增兵,以及商州区政府相关领导分别对救援处置和事故处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

3月28日上午,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周新民带领事故处协理员唐养刚一行赶赴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并在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事故处理座谈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深度调查、预防事故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束后,3名死者已妥善安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当地群众思想平稳,社会秩序正常。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1.敬彦龙,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xxxxxxxxxx7338,农民,住商州区沙河子镇石门沟村五组。

2.南稳稳,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xxxxxxxxxx7474,住商州区沙河子镇南村。

3.寇昌昌,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xxxxxxxxxx7339,住商州区沙河子镇拉林子村。

(二)死亡原因

敬彦龙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崩裂和创伤性休克死亡;南稳稳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崩裂和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寇昌昌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颅脑崩裂死亡。(依据《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商精诚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32号)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陕A6C7A8车驾驶员敬彦龙醉酒(血醇含量113.29mg/100ml,血醇含量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经鉴定,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时速95-100.5km/h,事故道路限速60km/h),对交通情况观察不周,处置措施不当,碰撞前方同方向郭晓辉驾驶左转弯调头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后,又继续滑行撞到道路中间水泥隔离护栏,造成事故。

2.大货车驾驶员郭晓辉夜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装载可移动式货厢超高(货厢距离地面高度4.446米,规定不得超过4.2米)的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调头时,未确保安全。

(二)间接原因

1.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不严格。

2.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沙河子镇政府、辖区村委会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宣传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商州区“3.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依据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11002120220000026号):敬彦龙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南稳稳、寇昌昌无责任;郭晓辉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装载货物超高的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调头时,未确保安全,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敬彦龙,陕A6C7A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郭晓辉,陕H16688/陕H08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装载货物超高的车辆在交叉路口左转弯调头时,未确保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商州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李昆,男,汉族,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城区二中队高新分队负责人,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不深入,国道巡逻勤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给予李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约谈提醒处理。

4.张雷,男,汉族,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不深入,国道巡逻勤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给予张雷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处理。

5.韦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商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大队长,对涉事车辆责任单位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深入企业开展源头监管执法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商州区交通运输局给予韦小龙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约谈提醒处理。

6.沙河子镇石门沟村委会对辖区驾驶员敬彦龙及其机动车未纳入日常管理(敬彦龙长期在西安市打工,不在该村家中居住),郭家村村委会未建立村交通安全组织和机动车、驾驶员日常管理台账。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沙河子镇纪委分别给予石门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贺志敏、郭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党志永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约谈提醒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城区二中队对辖区交通安全宣传不深入,国道巡逻勤务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城区二中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党总支作出书面检查;由商州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城区二中队进行约谈。

2.商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对涉事车辆责任单位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深入企业开展源头监管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商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向商州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商州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商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大队进行约谈。

3.沙河子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督促、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该镇石门沟村、郭家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宣传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沙河子镇党委、镇政府向商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商州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沙河子镇政府进行约谈。

4.商洛陆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不严格,对为其拉货的车辆存在货厢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装载货物超高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改,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商洛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商州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提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能力。要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整改完善。

(二)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切实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超载超速车辆、酒驾醉驾、大货车随意掉头等依法严格查处,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力度。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属地各级政府要通过“安全生产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段集中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等各种形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切实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信息共享,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超高和非法营运行为,切实提高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五)商州区政府、省交通建设集团商界分公司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交通环境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组织开展对312国道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彻底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商洛市商州区“3.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19日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