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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茂高速镇安段“12.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02-10 14:11:18

2022年12月31日04时23分许,我市包茂高速镇安段安康方向发生一起刘桂艮驾驶陕G868A5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包茂高速镇安段安康方向987KM+300M处时,车辆撞于前方张峰驾驶的正在靠右进入应急车道准备停车的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左后方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现将事故深度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2月30日20时许,刘桂艮驾驶陕G868A5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载乘刘桂鹏、刘连勤、李万财、蔡名召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合作南收费站上高速返回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途中。次日凌晨04时23分许,行驶至包茂高速镇安段安康方向987KM+300M处时,车辆撞于前方张峰驾驶的正在靠右进入应急车道准备停车(感觉货物有倾斜,进入应急车道查看情况)的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左后方,事故造成小型轿车上乘车人刘桂鹏、刘连勤、李万财3人死亡,刘桂艮、名召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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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2年12月31日4时27分接到警情后,西镇中队民警快速出警,并于4时37分到达事故现场,在出警过程中,联系消防、急救、清障等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对事故调查处置和冬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刘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锐,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瑶分别带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属地政府也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善后工作。3名死者运回原籍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无生命危险。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陕G868A5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桂艮受伤,医院诊断1.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双侧气胸,3.胸部损伤,4.脑震荡。乘车人蔡名召受伤,医院诊断1.鼻骨骨折,2.病毒性肺炎。乘车人刘桂鹏、刘连勤、李万财3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单位、企业、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 陕G868A5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桂艮,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4日,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x5079,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仁河口镇段家沟村133号。C1驾驶证。

2. 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张峰,男,汉族,生于1974年01月10日,身份证号:22xxxxxxxxxxxx2911,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A2驾驶证。

3.陕G868A5小型轿车乘车人。

刘连勤,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8日,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536X,住陕西省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在副驾驶位置乘坐,系安全带。

刘桂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5日,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5377,住陕西省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在后排中间位置乘坐,未系安全带。

李万财,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28日,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4793,住陕西省旬阳县桐木乡油房村。在后排右侧位置乘坐,未系安全带。

蔡名召,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8日,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4636,陕西省旬阳县小河镇阳坡村。在后排左侧位置乘坐,未系安全带。

(二)车辆情况

1.陕G868A5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刘桂艮,登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仁河口镇段家沟村133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9日,车辆核定载人数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人数5人。该车辆自2021年10月15日登记以来,共有5次违法记录。

2.肇事车辆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基本情况。

冀J0M575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7520S057956,车辆识别代号LZGJLGU49LX145852,品牌型号为陕汽牌,车辆核定载人数2人。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码LA996RCC7K2HCY980,品牌型号为行狮牌。

登记情况:冀J0M575/冀J680Z挂机动车所有人为沧州市百川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石港路北3号办公楼2楼201-203室,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16日,发证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经实地调查取证,该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完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整车合格证、查验记录表完整。

车辆检验情况;冀J0M575/冀J680Z挂车辆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8月12日、2022年10月8日进行了3次机动车检验,检验地均为沧州市沧县平安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经实地取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审核台账、照片齐全。

维修拼改装情况:经对实车进行检查,对车辆年检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拼改装情况。

卫星定位情况:经对车辆实车检查,对企业实地检查,该车辆安装有北斗动态监控系统,该企业能按照要求开展后台监控巡查。

行车记录仪情况:该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等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包茂高速镇安段安康方向987KM+3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路面平坦干燥,视线良好。小型客车限速100km/h,大型客车、货车限速80km/h,路面全宽10.5米,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

(四)与事故相关的单位与企业情况

1.车辆所属企业情况。冀J0M575/冀J680Z挂机动车所有人为沧州市百川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石港路北3号办公楼2楼201-203室。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洪亮,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登记机关为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核发机关为沧州市交通运输局。经实地调查该公司有整车(半挂车)30余辆,驾驶员近50人,其中固定驾驶员10余人。企业主要运输煤、碳和钢构件,没有固定运输路线,证照齐全。公司设有专职安全员1名,日常安全预案、演练能做到台账管理,1月开展1次例会培训,对驾驶员开展日常微信、电话提醒和车辆动态监控巡查。车辆出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记录登记。对临时聘用驾驶员审核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本次冀J0M575/冀J680Z挂车辆运输的是钢构件,由于疫情影响,驾驶员张峰是临时聘用的,签订有聘用合同。

2.机动车检测机构情况。冀J0M575/冀J680Z挂车辆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8月12日、2022年10月8日进行了3次机动车检验,检验地均为沧州市沧县平安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经实地取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审核台账、照片齐全。

3.道路经营养护单位情况。道路经营养护单位: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镇分公司镇安管理所。

管辖情况:该管理所事发时管辖包茂高速商洛段976KM+688M至1027KM+569M,下辖3个收费站,主要职责是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所辖区内运营收费、机电、养护、日常养护、日常道路巡查、路产保护、道路隐患排查、路产赔偿管理及配合路政做好路域环境整治、配合辖区高速交警等部门做好联勤联动、施工监管工作等工作。

巡查情况:(1)联勤联动巡查。联合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十支队路政五大队、西镇高速交警中队每月开展一次联勤联动巡查。(2)日常巡查。实行“四班两运转”,路产巡查人员分白班(早8点至下午17时)、夜班(17时至早8时),要求对辖区路段起点至终点24小时巡查不少于4次(白班2次、夜班2次),巡查时间不固定,加强重点时段道路巡查(冬季凌晨5时至7时为重点时段),其他时段完成巡查任务在中队备勤,遇突发情况及时处置。2022年12月30日夜班(17时至次日8时),镇安管理所安全路产中队李向阳、杜鹏飞17时接班,18时02分开始上路巡查,21时02分返回中队。12月31日4时35分接西镇高速交警中队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李向阳、杜鹏飞赶赴事故现场,当日9时返回中队交班。

隐患排查情况:(1)西镇分公司镇安管理所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2)镇安管理所、西镇高速交警中队、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十支队路政五大队联合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交由镇安管理所治理。日常隐患排查中未发现该事发路段有道路隐患。

4.驾驶证考试及申领情况。

(1)陕G868A5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桂艮,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1xxxxxxxxxxxx50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仁河口镇段家沟村133号,持C1驾驶证,驾驶证号:61xxxxxxxxxxxx5079,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4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1日。

驾驶证申领、换证、审验等情况:刘桂艮所持驾驶证是2013年度在西安西部驾校培训考核的,培训考核过程档案资料齐全,未发现违规问题。

(2)冀J0M575/冀J680Z挂车辆驾驶人:张峰,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2xxxxxxxxxxxx291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村,持A2驾驶证,驾驶证号:22xxxxxxxxxxxxx2911,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08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9日。

驾驶证申领、换证、审验等情况:由于驾驶人张峰初领驾驶证日期为1996年8月9日,当时无电子档案,经对纸质档案进行核查,该驾驶人报名考试成绩单为纸质成绩单,报名登记表、审批表、身份证明等齐全,驾驶证审验信息和体检信息齐全,货运从业资格证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核发,有效期限2024年5月27日。

四、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主要证据: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书等。

(二)事故直接原因:经对陕G868A5车辆技术鉴定,驾驶人刘桂艮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时速106公里每小时,该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00公里每小时;经调查取证,驾驶人刘桂艮12月30日23:46分离开百花服务区至事故发生时次日4:23,间隔4小时37分,共停车1次休息15分钟。刘桂艮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是引发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间接责任:经对冀J0M575/冀J680Z挂车辆技术鉴定,车身反光标识、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驾驶人张峰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驶入应急车道是引发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刘桂艮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驾驶人张峰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驶入应急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驾驶人刘桂艮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张峰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刘桂鹏、刘连勤、李万财、蔡名召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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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驾驶人、车辆存在的问题

1.驾驶人刘桂艮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经调查,刘桂艮近三年交通违章10条,其中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条,不系安全带1条,超速8条。超速占交通违章的67%。

2.驾驶人张峰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驶入应急车道。

3.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

(二)道路存在的问题

包茂高速安康方向商洛段北起终南山隧道南口(K942+300M),南至旬阳市小河收费站 (K1027+300M)与小河至安康段高速公路相连,主线全长85公里,全线共有桥梁161座,隧道42座,设计行车速度为120公里/小时,小型客车限速100km/h,大型客车、货车限速80km/h,辖区为山区高速公路,海拔落差约380米。事发路段前10公里内有警示提示标牌10块,震荡标线7处,无夜间针对疲劳驾驶声光电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事发点无震荡减速标线;高速公路护栏外部分绿植伸入应急车道上方,存在遮挡视线,对行车造成安全隐患。

(三)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沧州市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例检不细致、不严格;对驾驶员聘用审核不严,2022年12月29日临时聘用驾驶员张峰,31日发生事故,对临聘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所属车辆冀J0M575/冀J680Z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近三年有17起交通违法行为,暴露出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四)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西镇中队。中队辖区包茂高速商洛段,主线全长85公里,途径柞水县营盘镇、乾佑镇、下梁镇、镇安县回龙镇、永乐镇、青铜关镇等六个乡镇。勤务安排是三班两运转的模式,每天保证三分之二警力在岗,每日依照中队勤务安排和业务分工开展工作,每早八时由带班领导对前一日工作进行汇总讲评,安排部署当天工作,巡查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4次,并做好巡查记录。12月31日,中队巡逻人员巡查了四次。实地调查了中队勤务表、巡查日志、领导班子业务分工文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疲劳驾驶查处工作难以取证、难以认定,导致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疲劳驾驶查处不够;对辖区过往司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手段单一,氛围不浓。

2.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镇分公司镇安管理所。日常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平时养护不到位,高速公路绿植伸入护栏,对行车造成安全隐患;肇事路段无安全提示和减速提示警示标识。

3.安康市旬阳县仁河口镇和段家沟村。仁河口镇没有刘桂艮车辆和驾驶员的登记台账,存在失管漏管问题。段家沟村没有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台账,未体现有对全村开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的资料,未尽到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五)存在主要隐患问题与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陕G868A5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桂艮近三年交通违章10条,其中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条,不系安全带1条,超速8条。超速占交通违章的67%。经调查,2022年12月30日23时45分26秒,刘桂艮驾驶陕G868A5小型轿车在甘肃省天水市境内连霍高速陕西方向百花服务区内加油,23时46分,刘桂艮驾车离开百花服务区,次日凌晨03时12分00秒进入曲江服务区停车位,03时26分54秒刘桂艮驾驶车辆离开停车位,驶出曲江服务区(在曲江服务区停车15分钟),直至04时23分事故发生,再无停车休息,故刘桂艮驾驶车辆时长为4小时37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之规定,构成疲劳驾驶。陕G868A5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前排座椅安全带处于使用状态;后排座椅安全带事故发生时未使用;陕G868A5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车速约为106km/h,该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00Km/h。驾驶人刘桂艮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是引发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企业管理不严格,对驾驶员日常教育不到位。经鉴定冀J0M575/冀J680Z挂铰接列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相关规定;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张峰与冀J0M575/冀J680Z挂铰接列车所属百川物流公司签订临时合同第二天就出车并于次日在非紧急情况下驶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引发此起交通事故的又一原因。暴露出百川物流公司对日常车辆的安全检查不仔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三是道路管理单位日常隐患排查和警示提示设施不到位。事发路段无夜间声光电等针对疲劳驾驶的警示提示标示,地面震荡线不足,未起到有效预防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四是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政府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不到位。经调查,陕G868A5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桂艮长期在外务工,其户籍所在地安康市旬阳县仁河口镇没有刘桂艮车辆和驾驶员的登记台账,存在失管漏管问题,未起到对驾驶人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用。

六、前期已开展的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一)整改工作情况

1.市级采取的措施。一是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锐,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瑶带领相关科室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交通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二是市交安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勤务安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全面加强路面警力,加大对严重违法查处打击力度,同时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预警提示、路警联动、应急保障等工作。四是由支队各分管领导带队,下沉各县区对元旦小长假和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五是抽调事故处理业务骨干,开展12.31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并启动事故深度调查,最大限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六是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预防较大事故发生,市交安委于1月5日、11日召开了两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视频会。进一步安全部署冬春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2.县级采取的措施。高交大队紧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西镇中队方面一是强化勤务安排,采取三班两运转的模式,每天保证三分之二警力在岗,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双微”平台开展“两公布一提示”活动,广泛宣传“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通过辖区高速运营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严禁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等警示标语”。三是多措并举开展重点违法整治。依托服务区严查超速、超员、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力度,特别是0时至8时的巡查,保证每日巡查不少于4个小时,加强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西镇分公司发治理建议函,一是增设同频共振灯组;二是增加减速警示标志;三是增设严禁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警示提示牌。西镇中队联合辖区涉路部门对辖区路外边坡、桥下及路面显见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四是商洛市交安委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安委副主任魏涛为组长,抽调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部组成的“12.31”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赴河北省沧州市、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市、旬阳市、镇安县等地,通过查验资料、现场勘查、问询谈话、技术鉴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深度调查工作,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下发了4分通报函和整改通知书。

目前,该路段已纳入2023年事故易发多发重点隐患整治路段,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已函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镇分公司尽快完善。








 


 

 

 

 

 

 


对事故路段绿化带树木遮挡道路隐患进行清理

 










 


 

 

 

 


在事故路段前安装警示提示设施











 


 

 

 

 

 


在事故路段前安装警示提示设施

(二)责任追究情况(肇事方行政、刑事措施等)

肇事司机刘桂艮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刑事立案,由于刘桂艮受伤住院治疗,目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1.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向沧州市交安委发通报函,建议沧州市交安委和主管行业的市交通运输局对百川物流公司进行约谈,以此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客货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建议交通和交警部门驻站整改,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交通安全培训及车辆安全性能例检等工作;建议对该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

驾驶人刘桂艮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驾驶人刘桂艮追究刑事责任,待法院判决刘桂艮有罪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张峰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驶入应急车道,其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违法代码1072);(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处罚(违法代码4902)。向吉林省长春市交安委发通报函,建议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交通运输局依照《交通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撤销张峰货运从业资格证。

2.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和个人问责意见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西镇中队。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西镇中队分管镇安执勤分队的副中队长孙志晓向中队作出书面检查;西镇中队向高交大队党党总支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大队党总支对西镇中队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约谈。

向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镇分公司发通报函,建议由陕西省交控集团西镇分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镇安管理所班子进行约谈;西镇分公司纪委对分管养护技术股及路产安全中队的副所长张晓晨、养护技术股及路产安全中队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镇安管理所向西镇分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向安康市交安委发通报函,建议安康市交安委责成旬阳市交安委对仁河口镇政府和段家沟村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监管;要求仁河口镇政府将在外打工人员列入监管范围;要求仁河口镇段家沟村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仁河口镇纪委对段家沟村进一步调查,对村支部书记孔令山谈话提醒,并由段家沟村委会向仁河口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下一步预防措施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的要求,持续推进实施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生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要举一反三,逐步推进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护屏障。省交控集团西镇分公司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交通环境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高速公路沿线养护工作进行优化,安装针对性的警示提示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彻底治理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切实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对“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违规超车、接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突出违法开展集中整治。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要加派警力,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力争把问题解决在上路前、把隐患清除在事故前。

3. 深化宣传警示,进一步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针对重点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通过新媒体、互联网、广播电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在收费站、服务区以及依托高速公路龙门架LED屏开展安全宣传和事故、天气、道路管制等方面的提示。通过宣传警示,进一步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4.强化监管,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运输企业严格做好对车辆日常例检;严把驾驶员聘用关,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要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和频次,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掌握了解情况,督促各部门、各级落实安全责任措施。

八、组织开展深度调查的单位和参加人员

组  长:魏  涛  市交安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  瑶  市交安委副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贾建刚  市交安委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昕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

成  员:杜  曜  市应急局事故调查科科长

罗  靖  市交通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超英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级高级警长

王利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察室主任

邵  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

张永康  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事故科科长

赵  凯  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车管科科长

王  彬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察室民警

肖盛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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