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保障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15 10:1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调查信息科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保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党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我局应当依照第六条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五)部门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六)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八)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值班读网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三)网站实行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网站7×24小时全天候正常运行。值班人员负责随时阅读网站内容,监控网站情况,发现网站或页面信息异常,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修正和恢复。

第十条 我局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 政府网站、应急管理局网站;

(二)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者负责公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微信